软件产品,是指信息处理程序及相关文档和数据。软件产品包括计算机软件产品、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品。嵌入式软件产品是指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其一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部分的软件产品。
软件产品通过评估可以享受增值税退税的优惠。
(一)软件产品评估委托书;
(二)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企业公章);
(四)企业拥有的软件著作权等自主知识产权证书复印件;
(五)具有资质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软件产品检测证明材料复印件;
(六)软件产品著作权人授权在中国经营的证明材料(进口软件提供);
(七)软件产品符合国家软件进口程序的材料(进口软件提供)。
以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为其经营业务和主要经营收入,具有一种以上由本企业开发或由本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或者提供通过资质等级认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等技术服务的企业。
软件企业评估条件
软件企业评估标准应符合财税〔2012〕2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和条件。具体如下:
(一)在河南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法人企业,截止申报时上年度或当年度收入不低于10万元;
(二)签订劳动合同关系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养老保险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三)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当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下同)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研究开发费用政策口径应符合国家对于研究开发经费加计扣除的相关规定;
(四)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5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4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
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是指软件企业从事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或嵌入式软件等软件产品开发并销售的收入,以及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服务等技术服务收入。
(五)主营业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其中至少有一项在有效期内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经协会评估的《软件产品证书》;
(六)具有保证设计产品质量的手段和能力,建立符合软件工程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并能提供有效运行的过程文档记录;
(七)具有与软件开发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以及与所提供服务相关的技术支撑环境。
1.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优惠
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增值税优惠
《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规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2019年4月1日起,软件产品增值税税率统一调整为13%)
3.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2017年5月,为进一步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大研发费用投入,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联合印发了《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将科技型中小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50%提高到75%。
4.职工培训费全额税前扣除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六条规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5.外购软件最短2年摊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七条规定,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
(一)软件企业评估委托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企业公章);
(三)企业开发及经营的软件产品列表(包括本企业开发和代理销售的软件产品),以及近三年企业主营业务中拥有的软件著作权或专利等自主知识产权的有效证明材料;
(四)企业近三年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经协会评估的《软件产品证书》、系统集成类企业需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证书》、与用户签订的信息技术服务合同(协议)或软件产品购销合同等软件收入相关证明材料;
(五)申请评估上一年度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研究开发人员数及其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就业、劳动合同登记名册以及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相关材料(包括社保网上申报系统截屏和支付社保中心的银行付款凭证或社保中心出具的证明);
(六)经具有国家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申请评估上一年度(企业实际经营年限不足一年的提供经营期间对应材料)财务报表,具体内容如下:
1、审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2、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情况归集表;
3、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及企业研究开发活动说明。
(七)企业生产经营场所、开发环境及技术支撑环境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经营场所购买或租赁合同,企业主要经营管理制度文件列表等;
(八)保证产品质量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ISO9000系列证书、CMM/CMMI评估证书,或建立符合软件工程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的说明和至少1个主要产品的需求规格说明书、测试报告、用户手册等过程文档记录;
(九)软件企业政策落实情况调查表;
(十)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